研究速递 | 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纳入性别考虑的进展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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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国际社会近年来对性别与气候变化关系的主要认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性别主流化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为中国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推进性别主流化提供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促进性别平等之间的协同作用。

作者:杨蕾, 原载于《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摘要

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是应对气候变化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国际社会已逐渐认识到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纳入性别考虑的重要意义,性别议题在气候谈判中的主流化趋势明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层面纳入性别考虑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以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为代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资金机制已将性别政策纳入机构政策体系,并积极在项目层面推动性别政策的实施。虽然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性别主流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女性参与气候变化决策的程度不足、减缓领域纳入性别考虑的程度不足等问题。目前中国气候变化领域对性别的关注不足,建议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性别问题研究,为履约工作提供支撑;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体系中纳入性别考虑,加强与性别领域的沟通协作;加强气候变化相关机构性别主流化能力建设,明确职责安排;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内项目、“一带一路”项目和“南南合作”项目的性别主流化;切实加强中国女性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女性对气候行动的参与度。

引言

性别不平等和气候变化是当今时代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两个重大挑战,“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和“采取紧急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分别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17项目标中的目标5和目标13,并且性别视角在包括目标13在内的其他所有目标中均有体现。实现性别平等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将大大促进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2015年由中国和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的全球妇女峰会以“促进全球男女平等和妇女赋权:从承诺到行动”为主题,从联合国层面呼吁各国全面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重申承诺,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自2016年以来关于性别主流化的年度决议中均强调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是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取得进展的基础[1],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多次提出妇女赋权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对全球发展至关重要。

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将“妇女与环境”列入战略目标,2020年联合国第64届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的《政治宣言》明确提出将性别观点纳入环境、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政策的主流,承认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女童,特别是弱势妇女女童的巨大影响,加强妇女女童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不利影响的恢复力和适应力,促进妇女参与并领导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决策[2],充分体现了在环境和气候变化领域纳入性别考虑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重视。国内性别领域已将“妇女与环境”战略目标纳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国家级战略规划文件,并通过多个重大项目从中央到地方推动其发展[3]。国内气候变化领域近年来开展的性别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在理论综述方面,从社会性别视角讨论了社会性别与气候变化的关系[4,5];在实例调研方面,以云南德钦红坡村为例揭示了当地藏族女性对气候变化及其灾害的应对方式及特点[6],通过调查实证研究了中国公众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认知的社会性别差异[7],以内蒙古突泉县太平乡曙光村和赛银花村为例调查分析不同性别群体在气候变化认知和灾害应对上的差异[8],原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在联合国妇女署资助下开展“中国社会性别视角的气候变化脆弱性研究”,分析中国气候变化与减灾政策、法规框架及其社会性别意识差距[9]。上述研究集中于社会性别与气候变化的理论研究和气候灾害背景下的性别差异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环境领域中的性别意识尚不够突出,与国际社会性别与环境两个领域齐头并进的发展趋势存在较大差距[10]。本文总结梳理了国际社会近年来对性别与气候变化关系的主要认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性别主流化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为中国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推进性别主流化提供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促进性别平等之间的协同作用,对落实《巴黎协定》、助力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具有参考意义。

1 性别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1.1 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气候变化是影响自然系统继而影响人类福祉的全球性问题,在大多数社会经济背景下,边缘化和弱势的群体尤其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以及某些适应或减缓行动的不利影响。在世界大多数地方,现有的社会体制结构和观念导致女性在气候变化威胁下面临更大的负担、风险和挑战,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处于不利地位。

气候变化对女性和男性影响不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在家庭和社区中的相对权力、角色和责任不同。在家庭分工中女性通常负责采集和生产食物、收集水和用于烹饪和取暖的燃料,气候变化导致的降水分布变化或干旱等极端天气灾害将大大增加女性的负担。女性在气候相关灾害中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例如,2004年印度洋海啸中70%的遇难者是女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根据传统社会分工,女性负责家务劳动以及照顾老人、孩子和病人,灾害发生时许多女性被困在家中而大多数男性则在户外[11]。此外,具有社会约束力的规范和价值观可能限制女性掌握应对灾害的必要技能(例如游泳和爬树)或是限制女性在灾难情况下做出紧急反应的能力,例如,尼泊尔女性需要获得男性的许可才能离开家,她们的逃生时间可能因此被延误[12]。性别相关的文化和宗教规范也可能限制女性在气候灾害情况下的应对,例如,穆斯林社会女性的传统着装会妨碍女性在紧急情况下的行动[13]。灾害过程中和灾害后女性也更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有研究调查了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后伴侣间的暴力行为,结果显示飓风过后6个月内女性受害者增加了98%[14]。

另一方面,男性和女性在经济机会和获得生产资源机会方面的差异导致女性有更高的气候脆弱性。女性相对更加贫困,往往拥有较少的资产而更多地依靠自然资源维持生计。世界银行《2021年女性、营商与法律报告》显示,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有180个经济体至少存在一部法律或法规影响女性获得经济机会[15]。土地是减少贫困、实现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数据,尽管女性占全球农业劳动力的40%以上,只有不到15%的土地所有者是女性[16],在气候变化加剧、自然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生产资源所有权和获得渠道得不到保障的女性将首先受到冲击,生计更不稳定。人们需要利用资源来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女性作为经济社会中相对更加贫困和弱势的群体难以获得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资源(例如抗旱作物、电力和机器设备等),导致女性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较弱。在许多国家,女性在获得信贷、土地或金融产品方面处于严重不利地位[17],妨碍了女性实现生计策略改变的机会。此外,女性的利益和需求在政策制定和气候决策中常常被忽略,女性难以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获得有效的外部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适应能力。

1.2 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女性不仅仅是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她们还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行动者和推动者,是减缓和适应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女性在自然资源管理以及家庭、社区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使她们拥有可以应用于减缓气候变化、减少灾害和制定适应战略的丰富知识和经验,非常适合参与制定能够适应气候变化的环境生计战略。以全球环境基金支持的秘鲁埃尔阿古斯蒂诺(El Agustino)山坡地区重新造林项目为例,该项目支持100位女性在18000 m3的土地上载种塔拉树。根据秘鲁妇女世代相传的知识,这些小型的豆科植物不仅有药用价值,其牢固的根系还有助于固定土壤从而防止山体滑坡。该项目的成功实施使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社区变革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认可,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项目考察时称赞该项目为社区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做了良好示范,并特别强调女性在社区变革中的推动性作用[18]。

此外,女性擅长开展有效的社区动员,能够在气候灾害风险管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减轻和管理灾害风险做出实质性贡献[19]。越南是气候灾害高发的国家之一,在联合国妇女署及其合作伙伴的共同倡导下,女性在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得到了认可和促进。2013年9月越南政府颁布法令,妇女联盟正式成为自然灾害预防与控制委员会的决策委员会成员,标志着女性可以在风暴季制定行动计划时提出意见并参与决策过程。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她们的经验和技能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让她们平等地参与和贡献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2 应对气候变化中性别主流化的做法和进展

性别主流化是国际公认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战略,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项目)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性和女性的关注和经验成为政策和项目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性和女性能够平等地受益,结束不平等的状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性别平等[20]。随着国际社会对性别与气候变化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性别主流化持续推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议题中和执行层面纳入性别考虑取得了长足进展,《公约》主要资金机制也开展了良好实践。

2.1 《公约》框架下纳入性别议题的进程

《公约》是1992年地球峰会通过的“里约三公约”中唯一缺乏对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关注的公约,直到2015年签署的《巴黎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在适应部分提出适应行动应遵循注重性别平等的方法,在能力建设部分提出能力建设应当注重性别问题,是将性别纳入《公约》的重要里程碑。

在《公约》层面首次正式将性别与气候变化联系起来始于2001年《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COP7),会议通过了促请缔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女性能充分参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各级决策进程的决议(36/CP.7)。自此,更多女性和女性组织有机会参与国际气候决策过程,国际气候政策和决议也开始对性别问题做出更敏感的反应。遗憾的是,此后的近10年,《公约》在推动性别主流化方面未取得重大进展,直到COP16通过《坎昆协议》,明确了性别因素在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REDD+①(①REDD+指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降低碳排放及通过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管理增加碳储量。)中的重要性,并且在“共同愿景”部分指出性别平等在气候行动的各个方面都至关重要(1/CP.16)。此后,COP18通过了“促进性别平衡和改善女性参加《公约》谈判以及代表缔约方参加《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设机构会议的状况”的决议草案,承认女性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设机构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呼吁以平等关注女性和男性的需要为出发点,重塑更有效的气候政策,并将性别问题作为缔约方会议议程中的常设事项,不再归入“其他事项”(23/CP.18)。

2014年COP20通过了为期两年的“性别问题利马工作方案”,旨在促进性别平衡和实现促进两性平等的气候政策和行动,以便指导女性有效参与《公约》所设机构,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公约》秘书处对含有性别方针的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对所有代表开展有关性别与气候变化问题的培训和意识提升,为女性代表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加强她们在谈判中的参与程度等(18/CP.20)。此后,COP22决定将该工作方案延长3年,并邀请缔约方提名性别与气候变化联络人(21/CP.22),COP23通过了该方案下的“性别行动计划”(3/CP.23)。2019年COP25在评估上述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后,通过了“加强的五年期性别问题利马工作方案及其性别行动计划”,规定了5个优先领域的目标和活动,分别为能力建设、知识管理和交流,性别均衡、参与和女性领导,一致性,性别响应性实施和执行手段,监测和报告(3/CP.25)。

2.2 《公约》执行层面纳入性别考虑的进展

2.2.1 适应领域

适应是《公约》各领域中最早,也是最充分纳入性别考虑的领域之一。适应领域纳入性别考虑的缔约方会议重要决定包括:提出国家适应行动计划(NAPAs)的编制过程应遵循性别平等的原则(28/CP.7);确认加强的适应行动应遵循性别敏感的方针(1/CP.16),并在后续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反复强调这一要求(5/CP.17,12/CP.18,17/CP.19,3/CP.20);促请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益相关方将性别考虑因素纳入其适应规划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国家适应计划和适应行动的执行工作(9/CP.24),《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提出适应信息通报要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适应行动(9/CMA.1)。

此外,缔约方会议要求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就性别相关的考虑提供技术建议(6/CP.16),2012年,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发布了《国家适应计划进程技术指南》,将加强对性别和弱势群体的考虑作为一个关键目标,并提出将性别考虑纳入国家适应计划进程的建议活动(例如,在脆弱性和适应性评估中使用分性别的数据)。2013年,《公约》秘书处发布了一份技术报告,对利用土著和传统知识和实践进行适应以及应用性别敏感的方法和工具理解和评估影响、脆弱性和适应性进行了文献综述与分析,并要求内罗毕工作方案伙伴组织和其他组织共同召开研讨会对上述主题进行讨论(6/CP.17)。

在《公约》框架外,国家适应计划全球网络(NAP Global Network)就如何将性别因素纳入国家适应计划文件进行试点分析。该网络将性别列为关键主题之一,强调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适应计划进程包括3个要素:承认适应需求和能力方面的性别差异、性别平等的参与和影响适应决策过程以及性别平等的获取资金支持和适应投资产生的其他惠益。该网络对2018年1月底可获得的国家适应计划文件以及直接从国家适应计划编制团队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确定了各个国家的共同主题[20]。2019年底该网络发布了制订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中促进性别平等进程的工具包,为政府在国家适应计划进程中各节点整合纳入性别考虑提供灵活的方法[21]。此外,该网络与非洲6个国家政府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性别分析,为国家适应计划进程提供信息,并发布了简报介绍这一过程中采用的原理和方法供其他缔约方借鉴[22]。

2.2.2 减缓领域

减缓领域纳入性别考虑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缔约方会议相关重要决定包括:在关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问题的政策方针和激励办法部分,要求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战略或行动时考虑性别因素(1.CP.16);促请缔约方充分考虑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的执行对于社会和所有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12/CP.17);要求《公约》秘书处为女性切实参与对减缓潜力高的机会的技术审查提供有意义的定期的机会(1/CP.20)。

部分国家已率先将性别问题纳入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例如,瓦努阿图的NAMAs呼吁增加私营部门对农村电气化的参与,并鼓励发展由妇女经营的企业,格鲁吉亚共和国的NAMAs提出扩大农村地区10万名男性和女性对太阳能热水器和改进的炉灶的使用,减少4.8万t CO2排放。

2.2.3 能力建设领域

与适应领域相类似,能力建设领域也较为充分地纳入了性别考虑。能力建设领域纳入性别考虑的缔约方会议重要决定包括: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支持应考虑到性别方面(1/CP.16);申明《京都议定书》下的能力建设必须考虑到性别因素(15/CMP.7);重申性别因素在《公约》下能力建设中的重要性(13/CP.17);提出性别平等是《公约》贯穿第六条所有6个要素的跨领域问题(15/CP.18);邀请新成立的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将性别平等和人权问题作为2016—2020年工作计划的跨领域问题(16/CP.22);对关于《公约》第六条的多哈工作方案进行审查的职权范围中重申了包括妇女和土著人民在内的广泛利益相关方在确保气候赋权行动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能力建设、知识共享和交流”是《公约》首个性别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的第一优先领域,并且在“加强的五年期性别问题利马工作方案及其性别行动计划”中同样被列为了第一优先领域。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在2019年发布了将性别因素纳入其工作主流的标准,在考虑性别平衡和确保性别专业知识之上,承诺采用性别包容的语言,避免性别刻板印象,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对性别主流化的认识和学习。

2.3 《公约》资金机制的良好实践

公共资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球环境基金(GEF)、绿色气候基金(GCF)是《公约》最主要的两大资金机制,近年来都将性别政策作为机构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积极在机构、项目等层面推动性别政策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3.1 GEF的做法

GEF是最早运营的多边环境资金机制,其核心优势在于同时担当包括《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环境公约的资金机制,在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性别主流化逐渐成为GEF重点关注的议题之一。2011年GEF发布了《性别主流化政策》,承诺将加强性别平等和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联系,推动性别主流化政策在GEF项目中的落实。在具体项目申请过程中,GEF要求所有项目在项目识别阶段纳入性别考虑,阐述男性和女性不同的项目活动需求、职责和优先关切,在项目实施阶段对性别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在项目完成后对性别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2017年GEF对其性别政策进行更新,发布《性别平等政策》,进一步体现了GEF在推动性别平等和增强女性赋权方面的雄心。新政策要求执行机构在项目正式批准前提交性别分析或等效的社会经济评估,由GEF秘书处负责审查,同时强调对结果的关注,明确执行机构负责项目层面的性别监测和报告,GEF秘书处负责业务规划层面绩效和结果的监测和报告。

此外,GEF非常重视其伙伴关系框架下的经验分享和传播,2014年GEF制定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建立由GEF各执行机构性别联络人、相关多边环境公约秘书处、GEF独立评估办公室以及GEF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机构间性别工作组。2015年该工作组更名为GEF性别伙伴关系并通过了GEF性别伙伴关系任务大纲,确定了定期召开性别伙伴关系会议的机制,目前已成为GEF伙伴框架下各机构分享和交流性别主流化成果的重要平台。

2.3.2 GCF的做法

GCF是《公约》和《巴黎协定》下规模最大的资金机制运营实体,也是第一个在其任务中正式纳入性别平等考虑因素的全球气候融资机制,GCF治理导则(Governing Instrument)明确提出“力求最大程度地发挥GCF在适应和减缓领域投资的影响,同时促进环境、社会、经济和发展的共同效益,并且采取性别敏感的方法”,将女性列入基金的利益相关方中,同时倡导在GCF董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实现性别比例平衡。

2015年GCF第9次董事会批准了性别政策与行动计划,2019年GCF第24次董事会批准了更新的性别政策与行动计划。更新后的政策致力于将性别议题纳入GCF所有活动的主流,包括政策、规划以及项目等各个层面。新政策除了要求所有项目开展性别评估外,进一步要求提交项目一级的性别行动计划,并对GCF和认证机构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各自的角色和职责做了明确的要求。更新后的性别行动计划实施期限为2020—2023年,将为性别政策的执行提供机构规划层面的性别相关指标以及知识管理、能力建设、监测、评估和学习等预算安排。

 

3 目前存在的问题

3.1 女性参与气候变化决策的程度不足

近年来气候变化领域的性别主流化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女性和男性参与气候变化决策的程度仍存在较大差距。女性在地方、国家以及全球层面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是相对弱势和边缘化的群体,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发布的《202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1日,各国议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平均为24.9%,地方议事机构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平均为36.3%。在环境领域,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数据,2015年全球只有12%的政府环境部门由女性领导,2020年该比例仅上升至15%。

2001年COP7提出改善女性参加《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设机构会议的状况,促请缔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使女性能充分参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各级决策进程,2013年COP18进一步提出促进性别平衡和改善女性参加《公约》谈判以及《公约》框架下各组成机构,并要求《公约》秘书处按年度编写相关性别组成报告,以协助缔约方跟踪在实现性别均衡目标方面的进展。根据《公约》秘书处相关统计,2013年至今参加历届缔约方大会的女性代表比例徘徊在30%~40%之间,代表团团长中女性占比更低,徘徊在20%~30%之间(表1)。《公约》框架下各组成机构的女性比例同样没有明显提高的趋势,但也存在亮点。适应委员会和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女性比例2018年以来都超过了50%,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自2015年起女性比例从未超过10%,并且从没有女性担任过该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其他组成机构的女性比例大都徘徊在1/3左右(表2)。以上数据反映出,虽然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女性参与气候变化各级决策的重要性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决议促请缔约方采取必要措施,但是气候变化决策过程中性别失衡的问题持续存在。

3.2 减缓领域纳入性别考虑的程度不足

国际社会已逐渐意识到,了解女性和男性在劳动力角色、能源和基础设施使用以及资源获取方面的差异对于制定减少使用高排放型能源的政策和行动以及鼓励交通、农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林业等领域的低碳转型至关重要,女性在支持小规模农业、粮食生产等减缓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也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执行低碳途径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但遗憾的是,减缓领域纳入性别考虑的程度仍然相对不足,与适应和能力建设领域性别主流化已取得长足进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巴黎协定》没有针对减缓提出性别相关要求,《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仅在“促进国家自主贡献清晰、透明和可理解”部分指出,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划过程应当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包括当地社区和土著居民,由于国家自主贡献被认为与减缓具有首要的相关性,因而可以认为该要求与减缓存在关联,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执行层面,根据妇女环境与发展组织(WEDO)2016年的一项分析,在已提交的190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有64份提及女性或性别。但部分国家仅在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提及性别,而不是与气候变化政策直接相关。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角色更多地被归为脆弱群体(34个国家),21个国家提到女性是气候变化政策或项目的受益者,15个国家提出女性是气候变化政策制定的利益相关方或决策者,仅有6个国家将女性视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推动力量。分析还指出,上述64个国家中只有12个国家在气候变化减缓领域提到妇女或性别,此外,所有附件一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均未提及女性或性别,鉴于减缓是附件一国家的绝对重点,由此反映出在减缓战略的背景下很少将性别视为考虑因素[23]。2020年WEDO对4份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和14份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进行分析,结果显示4份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全部纳入性别考虑,7份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纳入性别考虑,挪威成为唯一将性别考虑纳入国家自主贡献的附件一国家。虽然性别被提及的频率相较于之前有了提高,但仍有较大比例的国家自主贡献未纳入性别考虑[24]。

 

4 中国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推进性别主流化

中国一直是气候行动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践行者,也是高度重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但在气候变化领域的性别主流化方面与国际良好实践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计划、政策和行动中性别视角不足,2015年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未纳入性别观点,在即将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中纳入性别观点的相关研究也几近空白;中国气候变化项目缺少对性别因素的考虑和考核指标;气候变化相关机构在性别主流化方面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性别问题研究,为履约工作提供支撑。国际社会已普遍认识到性别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性别议题在气候谈判中的主流化趋势明显。建议在能源、交通、林业、农业等不同部门收集分性别的数据开展性别分析、建立性别敏感的指标体系,提出加强气候行动性别敏感性的方法和标准,开展如何将性别问题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以及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相关体制机制的系统性研究,为中国履行《公约》和参与相关谈判提供支持。

(2)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体系中纳入性别考虑,加强与性别领域的沟通协作。地方性、零散的行动不能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只有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体系中纳入性别视角,才能推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性别主流化。中国气候变化领域与性别领域没有建立横向联系,性别领域的国家级战略规划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妇女与环境”部分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同时提出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要求根据妇女特殊需求进行减灾救助和服务,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减灾相关工作,但气候变化领域战略和政策中性别视角缺失。建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与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建立沟通渠道,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与性别领域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合作,让性别专家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战略和政策的制修订过程,将性别考虑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体系。

(3)加强气候变化相关机构性别主流化能力建设,明确职责安排。缔约方会议鼓励缔约方为气候谈判、执行和监测指定一个性别和气候变化联络人,《公约》秘书处将为其提供能力建设、工具和资源,分享经验和最佳做法,以及通过研讨会、知识交流、同行学习、指导和辅导等方法,协助其开展工作。截至2020年11月底,共有83个缔约方提名性别和气候变化联络人,中国尚未提名。建议可以通过提名性别和气候变化联络人,明确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推动性别主流化的职责安排,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指导推动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计划和行动中的性别主流化,并利用《公约》秘书处提供的资源和平台吸收国际最新研究进展和良好实践,加强中国气候变化相关机构的能力。

(4)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内项目、“一带一路”项目和“南南合作”项目的性别主流化,纳入性别平等相关管理要求。中国申请实施的国际贷赠款项目根据出资方和国际执行机构相关政策要求,大多纳入了性别平等因素,为国内机构气候变化领域项目的性别主流化工作积累了经验。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针对气候和环境领域项目建立性别敏感的管理政策,编制了《性别主流化标准》《性别主流化方法学》以及《性别主流化指标体系》等文件用于指导项目开发和执行[25],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气候变化领域国内项目、“一带一路”项目以及“南南合作”项目还没有纳入性别相关要求,建议主管部门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借鉴国际、国内良好实践,要求项目在设计、实施、中期审查和终期评估等全周期内纳入性别考虑,编制性别行动计划作为项目文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明确实施性别行动计划所需的资金并纳入项目预算,在监测过程中使用性别敏感的监测指标以及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展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活动时关注女性参与的比例。

(5)切实加强中国女性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女性对气候行动的参与度。事实上,中国女性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力量,例如,云南省德钦红坡村自发组织“姐妹会”,在灾害救助中进行互助,在干旱时协商水资源的分配,组织女性治理滑坡,修建蓄水池和水渠,保护森林和植被,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影响,云南哈尼族人通过留种换种的传统习俗保育了多样的水稻农家种和传统的农耕知识,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资源库,以上实例体现出中国女性自身文化和传统知识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建议通过进一步完善性别平等的制度保障、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女性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高女性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降低灾害风险的决策权,提高女性对节能减排、气候变化适应等方面的意识和知识,保障女性获得相关资源、资金和信息的机会,从而促进中国女性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并在此过程中持续推进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助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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