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一带一路”需要战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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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层面的内容,还应该有绿色维度。为了全面提升“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绿色保障能力,需要更好地加强绿色“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接,强化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务实合作。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这是中国2000年提出的“走出去”战略升级版。2015年3月28日,中国政府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进入全面推进建设阶段。2017年1月17日,习近平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宣布,今年5月中国将在北京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三年多来,“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签署合作协议,形成广泛国际合作共识。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有关决议或文件都纳入或体现了“一带一路”建设内容。

"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层面的内容,还应该有绿色维度。为了全面提升“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绿色保障能力,需要更好地加强绿色“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接,强化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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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刻理解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1.1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适应国际发展潮流

绿色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是国际大趋势。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8年10月提出了“全球绿色新政”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倡议;2009年9月在绿色新政政策简报强调了经济的“绿色化”转型,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环境与经济共赢的措施;2011年2月在第26届理事会暨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上发布了《绿色经济报告》,再次强调了绿色经济在推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各国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新办法。2015年9月,联合国发展峰会正式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从经济、社会、健康、生态系统等不同维度,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绿色化的要求与趋势十分突出。2016年9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双方的合作,共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因此,顺应和引领绿色发展国际潮流,必然选择绿色“一带一路”。

1.2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符合沿线国家绿色转型发展需求

“一带一路”沿线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且普遍面临来自全球工业化转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挑战。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自然资源过度使用且使用方式的不可持续性,致使不少沿线国家面临很多环境问题。例如,东盟国家森林面积减少、水体与空气污染和生物多样性减少;中亚国家存在水、大气和土壤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和核污染等问题;鹿特丹、迪拜—阿巴斯—多哈、卡拉奇等部分封闭的海域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分享我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提高沿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符合沿线国家绿色转型发展需求。

1.3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彰显中国决心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坚持“两山论”和绿色发展理念,打破了简单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思维束缚。2013年9月,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提出“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阐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全球视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愿景与行动》提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2016年8月,习近平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调,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就是将绿色化融入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中,表明中国政府在投资贸易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2.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

2.1 战略性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它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在对外投资和援助中,经常涉及经营活动执行环境标准的问题,即执行投资国和援助国的环境标准,还是投资所在国和被援助国的环境标准。通常来讲应该执行当地标准。但是,目前也有一些国家和国际机构建议在投资所在国和援助所在国法律和标准缺失时,可以采用投资国和援助国的标准和国际标准,因为这些标准往往会高于投资所在国和被援助国的标准。中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范围在国内,而对带路沿线国家投资活动没有约束。因此,绿色“一带一路”还是以理念为主,重在提出绿色发展战略,引导对外投资和援助的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践行绿色理念。

2.2 自愿性

因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出的环境管理措施大多属于自愿性、引导性的,缺乏对“走出去”企业的约束。并且,目前中国提出的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尚需得到沿线国家广泛接受,涉及的绿色管理措施仅仅是倡导企业树立环保理念,依法履行环保责任,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环保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仍是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行为进行方向性指导,约束力和强制性比较低。例如2016年12月,深圳“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国际高层对话会发布了《履行企业环保责任 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倡议》16家知名国企及优秀民企承诺,将在对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中遵守环保法规、加强环境管理,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2.3 个体性

由于“一带一路”建设大多是关于援助项目、投资和贸易,各类型建设活动都以投资合作项目形式实施的。通常,人们所关注的是这些单个项目具体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以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即生态环境表现,而不是项目投资所在国的整体生态环境影响。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旨在服务、保障和支撑“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更加偏重单个项目绿色化。尽管不是以直接形式促进投资所在国绿色发展水平的提高,但是也起到间接地促进作用。

3.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问题

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要紧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的定位和需求,熟知相关国家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限制因子,了解各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制、环境标准和政策,对接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在国际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才能推进中国同有关国家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

3.1 认知当地环境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范围广,自然环境复杂多样。陆域途经区域范围广阔,既有世界最高的高原、山地,又有富饶的平原、三角洲;既有雨量丰沛的热带雨林,又有极度干旱的荒漠、沙漠和异常寒冷的极地冰原。海域覆盖西太平洋、印度洋和东大西洋区域,沿岸国家几乎全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节能减排压力和环境问题困扰,长期存在自然海岸线大量丧失、陆源排放过量、生态灾害频发、渔业资源枯竭,以及由于全球气候变化而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海水温度、盐度异常变化,由此引发的海洋灾害频发等问题。因此,分析研究拟投资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找出限制因子,即影响投资活动的关键生态环境因子,以采取预防、减缓、补偿和生态恢复措施,因地制宜分别管理沿线国家投资活动,在采矿、建筑、木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外投资密集的行业尤为重要。

3.2 了解当地环境

当地社会政治环境和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落地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有些国家和地区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投资风险很大。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两级分化现象较为严重,有些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和环保管理等问题,缺乏完整性、科学性和协调性的环保法律法规,甚至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环境保护法,相关领域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自然保护法规来实行,例如南亚地区的孟加拉国、尼泊尔,西亚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也门以及中东欧地区等国家。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环境标准、法律法规甚至高于中国,比如俄罗斯的饮用水标准、大湄公河次区域一些国家的水体重金属标准。在环保法律不健全国家进行投资,从短期来看可以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减少环境费用支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会逐渐得到重视,环境管理会加严,需要增加额外的投资成本。有时这些成本可能会很高,甚至超出企业承受范围,那时企业将很难调整决策以适应新的环境要求。因此,带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当地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了解,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惯例标准或行业最佳实践案例,实现无差异的、非歧视的“一带一路”环境管理。

3.3 保护当地环境

在对外投资中需要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即使当地法律不需要,也要充分考量环境保护因素,因为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意识也会不断增强。如果没有考虑当地环境,没有有效地约束投资行为,造成东道国的环境问题,将会导致更大的风险。比如巴拉普库利亚煤矿开采造成地面塌陷、农田毁坏、水资源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中石油蒙古国油田项目违规倾倒油田内挖出的废土,遭到当地政府罚款。投资经营活动应密切关注并执行东道国的环保法律法规,甚至在东道国法规标准缺失或较低时,主动遵守母国和国际法规标准,处理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另外,应尊重当地社会群体,保持充分沟通和信息公开,以避免由于环境问题而造成声誉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3.4 利用当地环境

以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中巴、孟中印缅等六大经济走廊为重点方向,开展重要廊道建设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对重点地区、重点国家的环境风险进行分级和分类。瞄准生态环境限制因素相对少的地区,采取适应性环境管理方式,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环境资源,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合作、经贸产业合作区为抓手,推动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工程推进落实,最大程度地发挥当地资源价值。

3.5 促进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建立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援助计划,将生态环保作为其中重要支撑内容。推动将生态环保作为南南合作基金等资金机制支持的重要内容,优先在环保资金、法律制度、人才交流、人员培训与教育、示范项目等方面开展绿色对外援助,分享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相关国家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积极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 推进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议

充分对接沿线国家发展战略,发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作用,不仅关系着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国际影响力,更决定着沿线各国和地区的合作能否实现共赢。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加强绿色“一带一路”战略的交流和传播,以政府引导与政策支持促进对外投资活动的绿色化,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民间促进的立体格局,积极做好国内地区绿色环保工作。

4.1 加强绿色“一带一路”战略的交流和传播

深化绿色“一带一路”战略交流。加强中俄、中哈以及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增进绿色“一带一路”战略的理解和互信。加强与沿线国家环境官员、学者、青年的交流和合作,开展生态环保公益活动,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促进“政策沟通”和“民心相通”。

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借助对外援助项目,运用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环保管理措施,为相关国家提供环境管理示范。积极与沿线国家共同开展和实施双边、多边、次区域和区域生态环保战略与行动计划,推动开展重大投资活动联合环境评估,支持沿线国家加强生态环保政策能力建设。

构建多层次的绿色“一带一路”战略交流平台。充分利用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欧亚经济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亚信等合作平台,继续加快推动政府间高层对话、与联合国环保署等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等交流合作平台在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与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荒漠化防治、气候变化等领域开展交流互动与深入合作。

4.2 促进对外投资活动的绿色化

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生态环境状况,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限制因子,更好地进行投资和贸易决策;了解各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制、环境标准和政策现状,妥善把握投资所在国环境要求和变化趋势,确定项目的环保措施,制定和实施适宜于“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环境行为标准和规范;针对环境要求,提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产业核心技术研发支撑等项目的环境要求和注意事项,针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建立项目环境要求和跟踪机制并增加透明性;开发好促进相关国际和区域环境管理的项目,提升“一带一路”国家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改善。

突出对外投资活动绿色示范作用。以负责任的态度,制定产能过剩行业合作的绿色标准,提高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升级,大力推动高端产业链的绿色“走出去”。在铁路、电力、汽车、通信、新能源、钢铁等行业,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先行企业的绿色引领示范作用。

绿色金融带动绿色投资与贸易。近年来,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亚洲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为代表的国际投资机构在推动亚太合作、“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更加强调绿色投资。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应切实推进绿色金融创新,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着力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绿色资本融通,重点支持沿线的清洁能源、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农业、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等绿色项目。具体聚焦以下几点: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绿色投资基金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4.3 发动多元力量共建绿色“一带一路”

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好政府在宏观布局、政策沟通、平台建设、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政府应将对外投资的环境影响纳入到国内的环境管理体制内,对经营企业的决策实施干预,减轻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加强战略对接和政策沟通,推动达成生态环境保护共识。搭建绿色资源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收集整理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技术和产业发展等相关信息。广泛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投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民间促进的立体格局。

发挥企业环境治理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强与当地居民和社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企业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主体,政府应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掌握国际国内两种规则,积极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在投资和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加强环境意识”和遵守国际准则,全面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境社会责任。

积极发挥智库和民间组织的作用。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环保智库,加强与沿线国家智库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环保咨询服务业和科研机构走出去。完善公众和社会组织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参与制度,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和团体的积极作用,大力支持民间环保交流合作,促进国内有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走出去,并与沿线国家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保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4.4 做好“一带一路”国内部分的绿色环保工作

推动环境技术和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愿景与行动》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国内各地区比较优势,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共同发展。针对“一带一路”中我国相关省份的比较优势,在产业转型升级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面向东盟、中亚、南亚、中东欧、阿拉伯、非洲等国家的环保产业和技术合作示范基地;推动和支持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主要工业行业、环保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珠三角、中原城市群等支持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

加强环境管理。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时,要保护好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采取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范生态破坏和污染转移,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好头,起到示范作用。东部沿海城市在引入贸易和项目时,加强节能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减少环境污染。


本文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程翠云、葛察忠、翁智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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