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COP26 | 闭幕前夕,COP26焦点议题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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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格拉斯哥当地时间11日凌晨,《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共同时间框架、透明度和资金等议题均已发布决议草案。本篇文章将简要梳理上述焦点议题的技术谈判进展,与大家共同期待COP26的最终成果。

格拉斯哥当地时间10月31日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席卷英国各地的暴风雨中正式开幕,全球近200个国家的2万多名代表来到格拉斯哥,就如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展开紧张谈判。11月7日凌晨,COP26第一周的附属科学与技术咨询机构第52-55次会议(SBSTA52-55)及附属履行机构第52-55次会议(SBI52-55)先后闭幕。

本次大会各方广泛认同需要平衡地体现各方观点、并尽可能就分歧事项提出折中方案(bridging options);一周之后,附属机构提供的案文草案基本包含了缔约方的主要诉求,但部分焦点问题方面仍缺乏足够的共识。在11月8日的非正式主席盘点大会上,附属机构联席主席向COP主席介绍了技术谈判进展。会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表示尽管一周以来场外有很多承诺,但在谈判场上,各方在如何将承诺转化为行动的机制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在部长们开启政治谈判的同时,部分议题的技术谈判也在继续

为了疫情防控,会场设置了参会人员限制,因此缔约方代表团及观察员机构都先后因会场或会议室达到人数上限而无法参与或观察谈判。为此,COP提供了COP26 Platform共各方以线上的形式参与或听取非正式磋商谈判、边会、全体大会、主席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各类会议和线上展览。统计显示第二周初共有13000人通过线上参与此次COP。创绿研究院也通过线上形式远程跟进了谈判进程。

截至当地时间11日凌晨,第六条共同时间框架透明度资金等议题均已发布决议草案。本篇文章将简要梳理上述焦点议题的技术谈判进展,与大家共同期待COP26的最终成果。

 

《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

《协定》第六条第一款(6.1)提出,缔约方可以选择自愿合作的方式来落实其NDCs目标,以便提高减缓与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完整性。第六条主要包含三种方式,其中前两种为市场模式。

《协定》第六条的实施细则因其复杂性与技术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第六条的遗留问题主要围绕第六条第二款(6.2)第四款(6.4)第八款(6.8)。第6.2条与第6.4条是基于市场的模式,其中第6.2条要求缔约方在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来实现NDCs时采用健全的核算框架,以确保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特别是避免双重核算。第6.4条乃有关建立一个国际市场机制,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支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共与私营部门参与,促进东道国从减缓中受益,促进参与方履行其NDCs,并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排。第6.8条要求对综合、整体和平衡的非市场方法做出具体安排,比如使用碳税减少排放。

第六条为各国实现NDCs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其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减排。如果规则制定得当,可以形成双赢局面。比如东道国从减排活动中获得收益,而另一缔约方得以履行其NDCs,并促进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研究显示,通过第六条的合作方式实现现有NDCs,全球有可能节省大约3000亿美元的减排成本。

经过过去两年技术层面的磋商,各方表示一些关键问题亟需部长层面的政治磋商。本次COP26期间,以下几个问题是部长磋商的焦点

  1. 第六条第4款下,东道国NDCs范围以外产生的减排量是否需要应用“相应调整(CA)”;

  2. 能否使用2020年前产生的减排量(CDM CERs)来用于实现NDCs目标(2021年后行动)以及现有CDM项目能否过渡到6.4机制下;

  3. 第六条第2款和第六条第4款下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是否/如何支持适应行动;

  4. 确保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OMGE)。

在过去一周多的时间里,通过SBSTA非正式磋商、CMA非正式磋商、6.2,6.4和6.8分别先后出了若干版谈判案文草案。案文草案几经更新后,文本的多处仍被放入方括号,展现着各方所持的不同意见,这些括号中的文本将留给部长们在政治谈判环节解决。

 

关于东道国NDCs范围外的减排量核算

焦点:对于6.4机制下减排量的核算,各缔约方现存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缔约方在各自NDCs规定范围外所发生的减排量可否计入6.4进行交易;如果可以,是否需要采用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以避免双重核算。

注:相应调整(CA)是指在缔约方使用国际转让减排量(ITMOs)实现其NDCs过程中,为避免双重核算,相关缔约方要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或NDC目标进行相应调整,以说明ITMOs的转让情况。在最新的6.2谈判草案中,提出每个缔约方的CA应当确保方式的准确度、透明度、完整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确保不会造成NDCs执行期内缔约方的净排放不降反升。因此,各缔约方被要求根据ITMOs的转让情况对单年或多年的NDCs目标进行相应调整。

赞成将NDC以外的减排量计入6.4机制下的缔约方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其增强减排力度,并为其在未来NDCs中扩大其覆盖范围积累经验、提高能力。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小岛屿国家集团(AOSIS)、阿拉伯国家集团印度中国等,主张CA不适用于这类NDC覆盖范围外的减排活动。一方面认为《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文本并未提及CA,故在6.2中采用CA没有依据;另一方面指出在NDCs范围外发生的减排本身就具备额外性,如果对NDCs外的活动应用CA,意味着东道国要在NDCs之外承担额外的减排活动,这将损害NDCs本身所具备的国家自主决定的性质。

不允许将NDCs范围外的减排量计入6.4机制的缔约方认为,一旦允许计入,久而久之,东道国在未来NDCs中扩大覆盖范围的动力反而会不足。因此,许多发达经济体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 Group)认为,为了确保NDCs力度的不断提升,6.4机制只应计入NDC范围内的减排量,或者折中方案为,凡是计入6.4机制下的减排量都需应用相应调整。

11日发布的谈判案文草案在第74段对此提出了折中方案,即所有减排量都需要应用CA,但可以有个过渡期/退出期。第74段的待定文本为:(a)对所有NDCs范围内且首次转让的6.4减排量采用相应调整。(b)从【2025年】或【2030年】或【某一更早年份开始】,【对所有NDCs范围之外首次转让的6.4减排量也采用相应调整】,【除非东道国(卖方)未授权这部分减排量可以用于实现任何NDCs】。方括号中的文本均需要部长们谈判敲定

 

关于CDM项目活动能否结转到6.4机制下及CDM减排量能否用于实现NDCs

焦点:在6.4机制细则的谈判中,各缔约方的分歧之一在于现有CDM项目能否结转到6.4机制下;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CDM减排量(CERs)能否被用于实现2020年后国家自主贡献(NDCs)。

根据11日早上发布的案文草案,各方基本就只要满足特定条件、CDM项目可以结转到6.4机制下达成一致。与前一版相比,有关反对CDM项目结转到6.4机制的段落已经被删掉,并给出了两种适用选项选项一要求项目在东道国的注册时间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且监督机构批准项目的时间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项目可以在当前计入期结束前或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现有的CDM方法论。选项二要求项目在东道国的注册时间不晚于2023年或2024年12月31日,且在不迟于【2023年】【2025年】【2030年】12月31日前将减排量转入CDM的注销账户。对于已经结转的CDM项目,可以为2020年12月31日之后实现的减排量归入6.4机制下。

但各方对于CERs能否用于实现NDCs仍然有巨大分歧。阿拉伯国家集团、巴西、印度、立场相近国家集团(LMDCs)等缔约方支持CDM减排量可以用于实现本国的NDC。阿拉伯国家集团(Arab Group)认为需要保障从CDM到《协定》市场机制的平稳过渡,以维持交易市场的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协定》市场机制完全确立之前,都应保有使用CDM减排量的选项。同时,巴布亚新几内亚称,如果接受2020年前的减排量,那么REDD+机制下的减排量也应被接受。

最不发达国家(LDCs)、小岛屿国家(AOSIS)、拉美及加勒比国家(AILAC)和欧盟等国家集团都反对用2020年前的CDM减排量来实现2020年后NDC目标。从全球减排雄心和环境完整性的角度,认为这不利于推进全球实际减排进度,且可能对未来《协定》第六条下的减排量交易价格带来冲击。

对于CDM下的减排量是否能用于实现本国(host party)或参与方(participating party)的NDCs,最新案文草案附件第80到83段的四种选项从有条件的允许到完全不允许。对于允许的两个选项,其中几个待选条件包括:2013年或2016年注册的CDM项目;和202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CERs。第84段明确临时和长期的CER不允许用于实现NDCs。目前的这份谈判案文基本涵盖了所有缔约方的诉求。

对于持有大量CERs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难以放弃所有的碳信用,但全部不加限制地进入新的全球碳市场,将对碳价带来冲击,难以实现促进减排的效果。此前曾有评估认为加入2020年前CERs全部结转到6.4机制下,或有近40%的全球减排进展(以NDCs计算)因此而被削弱。对于CERs应用于2020年后的NDCs究竟将造成多大的影响,哈佛气候协定项目指出,最近UNFCCC秘书处及相关研究显示,根据案文草案提出的限制条件,可结转的CERs规模有限,这样既为持有CDM减排量的缔约方和市场主体提供一定收益,同时也不会对未来市场机制和减排力度造成大规模冲击。随着各方对于CERs可结转规模及其影响的评估逐渐明晰,各方找到折中点的可能性或有所增加

 

关于第六条第2款下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可否用于支持适应行动

焦点:对于市场机制的“收益份额”(Share of Proceeds, SOP),各缔约方主要在争论6.2下ITMOs转让产生的收益是否以收益份额的方式支持气候适应行动。

注:SOP指将国际碳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收益,一方面用于行政开支,另一方面向适应基金提供补充资金,为最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根据最新的谈判草案,各缔约方对6.4机制下SOP的使用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即同意将SOP的一部分注入适应基金,以帮助最脆弱国家扭转气候变化的影响,并弥合适应资金差距。但是,份额收益的比例需在2%和5%这两种选项之间确定。此外,收益中还要留出维护6.4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费用和准备金,这部分资金的数额由CMA确定。

对于6.2下收益份额的安排,非洲国家、小岛屿国家、阿拉伯国家、巴西、中国、印度及最不发达国家等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主张应强制要求将6.2下的部分收益用于适应行动,以确保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间的平衡。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缔约方则认为,《巴黎协定》关于6.2下份额收益的问题已经讨论过,且已经明确省略了,强制征收收益可能会阻碍减缓行动。部分缔约方还强调,发达国家对适应基金的捐款已经大大超过了CDM机制下的资金量。欧盟认为可以在6.2机制下采用自愿方式提供收益份额。

目前6.2最新案文草案在第36段指出,为提高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雄心,缔约方【应该(shall)】或【大力鼓励(are strongly encouraged to)】承诺【通过SOP】支持适应活动。

 

关于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OMGE)

焦点:现在各缔约方对OMGE的主要争议点在于,6.4下实现全球排放整体减缓的方式是否还应适用于6.2下的合作方式,是否要对ITMOs的转让打个折扣(discount)。

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OMGE)的基本思路是国际转让应该确保全球总体排放量绝对值的减少,不能仅是用一个国家的减排量抵消另一个国家的排放量。因此,部分缔约方提出要逐步取消第六条下产生的碳抵消。在6.4的文本中,为确保OMGE的方案提供了四种选项:

  1. 通过注销第六条下的减排量来实现,转入注销账号的比例为【不少于2%】、【5%】、【10%】、【20%】或【30%】,且注销后的减排量不能用于包括实现NDC和其他国际减排目标的任何目的;

  2. 通过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在方法学中设置基线或最大计入期的限制来实现全球减缓;

  3. 各缔约方仍然可以采用自愿注销的方式,以实现全球整体减缓;

  4. 注销的减排量应与6.2机制下的相应调整(CA)保持一致

11日更新的6.2条案文草案提到,为提高减缓和适应行动的雄心,缔约方【应该(shall)】或【大力鼓励(are strongly encouraged to)】取消【与6.4机制设定比例一致的】且不计入NDCs和其他国际减缓目标的ITMOs,以实现全球减排的总体减缓。


COP26再次强调,非市场方法(6.8)同样非常重要,在非正式磋商中对非市场方法下有关巩固工作方案和重点领域清单的讨论也有了一些进展。案文草案的附件中,各方对于非市场方法(NMA)工作方案的原则、方式、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活动与汇报六个方面进行了初步安排。其中II非市场方法旨在(i)促进增强减缓与适应力度;(ii)增强公共与私营部门及民间社会组织在NDCs实施中的参与;(iii)为各类工具与相关机构设置之间的协调创造机会。在III治理结构部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Options),一类(Option A)是单独成立一个非正式方法格拉斯哥委员会(Glasgow Committee on NMAs);另一类(Option B)是由现有的附属机构SBSTA来实施相关工作。

11日COP主席夏尔马在谈判进度盘点会上表示,第六条还需要更多的动能,部长们仍将就一些遗留问题展开双边磋商,夏尔马将主持各缔约方部长的全体会议,并计划于12日公布新的案文草案。2021年是《协定》进入实施期的第一年,关于第六条的磋商与谈判也持续了近六年,各方已经更深入地了解彼此对文本的解读、以及基于此解读及各自国情所提出的主张。本次大会各缔约方能否找到那些各方对各议题的主张的平衡,保障环境完整性、减排与适应并重,我们拭目以待。

 

强化透明度框架

焦点:各缔约方对强化透明度框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电子填报表格如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以及足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

注:为在缔约方之间建立互信、并促进《协定》的有效履行,各缔约方约定通过一系列表格定期对气候行动的成果进行汇报。强化透明度框架指《协定》第十三条“设立一个关于行动和支持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的方法论,主要关注一系列电子填报表格的设计和填写导则。需要完成的表格包括国家信息通报(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NDCs进展的通用表格格式(Common Tabular Format),关于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和支助的通用表格格式,双年报告和双年更新报告,国家清单目录和技术专家审评报告的大纲以及参加两年期透明度报告技术专家的培训方案等。

对于国家信息通报表格,11日谈判案文【注意到(noting)】或【承认(acknowledging)】《协定》附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分部门的背景表格,同时尊重发达国家缔约方“不倒退”(no backsliding)的原则。对于通用表格格式(Common Tabular Format)的填写,案文保有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酌情在结构化摘要中使用其他格式、包括叙述性格式的条文。

电子表格呈现方式是否可以有灵活性上,案文草案第四段体现了三种选项第一种选项没有文本,不包含任何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第二种选项决定发展中国家可以选择【不显示】或【折叠】没有任何数据或信息的表格内容,或是在表格中使用“FX”(灵活性)符号,并在相应的文件框中提供任何必要的解释。第三种选项仅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FX”符号体现灵活性。

对于灵活性议题,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环境完整性集团(EIG)在内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反对在通用表格中有折叠或不显示的内容,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自身有灵活性要求,可以考虑在共同报告表格中使用“FX”符号,并在相应的文件框中提供必要的解释。欧盟、澳大利亚、EIG等缔约方也反对允许使用不同形式的结构化摘要。中国、非洲国家集团(AGN)、AOSIS等发展中国家则认为需要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保有更具灵活性的选项,并为表格的填写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能力建设方面,草案还对全球环境基金(GEF)在强化透明度框架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支持方式给出了多种选项,包括要求(requests)GEF为双年透明度报告的填写提供支助和能力建设、要求GEF将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作为实施强化透明度框架的核心、要求GEF简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的程序,以及【鼓励(encourages)】或【要求(requests)】GEF继续探索如何提高程序的效率,确保其提供的支助充足且有效,并进行年度审评报告。

草案也为两年期透明度报告(BTR)中与气候变化影响和适应有关信息的专家评审拟定了两种选项选项一中,技术专家评审组将应缔约方的请求对其双年透明度报告,以及与《协定》第七条下气候变化影响与适应有关的信息进行评审。选项二则提出请求(request)SBSTA在第56次会议上(2022年6月)审议在自愿基础上对第七条相关信息进行评审的备选办法,以及磋商是否需要增加相关培训。AGN、AOSIS、LMDC等国家集团强烈支持在BTR中纳入与适应相关的内容,美国等发达国家缔约方则认为没有必要。最后11日的案文草案在自愿基础上评审适应相关信息为这两种观点的折中方案。

对于可纳入2023年开展的全球盘点(Global Stocktake)的内容,11日的谈判案文包括减缓、适应、资金流动以及执行和支持手段在内的非详尽清单,将成为第一次全球盘点内容的基础。同时,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关纳入处理损失损害(Loss and Damage)、应对措施(Response Measures)的社会经济后果和影响的诉求也被纳入谈判案文草案。

 

共同时间框架

焦点:根据《协定》规定,各缔约方需要在2025年通报新的NDCs,该NDCs的时间框架需要从2031年到一个目标年,此目标年的时间框架目前仍有分歧。

上周,各缔约方在SBI52-55次会议中对《协定》第四条有关NDCs的共同时间框架(Common Time Framework)展开了商议。附属执行机构(SBI)于11月3日提交的谈判草案包含了缔约方提议的所有时间框架,共计9个选项但框架与此前年间会形成的4种选项大致类似

SBI第52-55次年间会提议的四种时间框架

 

 

整理:创绿研究院

部分缔约方认为草案中某些选项彼此重复,可以考虑合并为一种选项,如选项3和选项9。选项3提出“邀请”(Invites)缔约方在2025年提交到2035或2040年的NDCs目标,“要求”(Requests)那些NDCs目标到2035年的缔约方,在2030年前提交到2040年的NDCs框架;“要求”NDCs目标到2040年的缔约方,在2030年前提交新的NDCs框架。LMDC、印度和阿拉伯集团认为选项3具有包容性,表示愿意支持该选项。非洲国家集团、环境完整性集团等则提出将支持选项2或单一的五年时间框架。更多缔约方对本次共同时间框架的文本提出了赞赏,支持SBI将草案提交CMA,在本周的政治谈判中敲定具体方案

 

资金问题

《公约》第四条提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与可预测的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履约。第十一条确定了在赠与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2009年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实现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气候行动。根据OECD在COP26会前的统计(Climate Finance Delivery Plan),2019年,发达国家动员的气候资金总规模约为796亿美元,预计到2023年才能全部兑现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除了资金缺口之外,减缓资金与适应资金比例严重不平衡,约三分之二的资金流向了减缓领域,且贷款规模远大于赠款规模,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尽快并最迟于2025年前提出新的气候资金承诺,此承诺规模不低于1000亿美元,应实现适应与减缓资金的平衡,并考虑为适应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的资源。

焦点:一是COP框架下长期资金(LTF)的安排,即发达国家如何兑现2020年前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

二是CMA框架下对新的共同量化气候资金目标的商议,包括2020年后新的共同气候资金的规模、时间表、减缓与适应资金的平衡。

对于长期资金(LTF)安排,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程序及内容方面面临巨大分歧。

程序方面,日本、欧盟、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在今年终止COP框架下长期资金的工作,并将此议题转移到CMA关于新的气候资金的讨论框架,认为这样有助于精简工作。拉美及加勒比国家、小岛屿国家、77国集团和中国(G77+China)、巴西代表巴西、阿根廷与乌拉圭、加蓬、摩洛哥、立场相近国家(LMDC)等发展中国家坚持长期资金应继续在COP框架下开展, 并持续到2025-2027年,以切实跟进资金承诺的落实,认为此议题事关2020年前承诺的落实,与《协定》CMA的新气候资金不能混为一谈。要求在2020-2025年间每年提供综合报告,以评估1000亿美元资金的进展,并为2023到2028年开展全球盘点提供信息。

内容方面发展中国家如最不发达国家、77国集团与中国强调各方需要明确气候资金的定义,增强其透明度,要求长期资金支持损失与损害的重要性。拉美及加勒比国家强调需要增强的公共资金支持减缓,为适应提供额外的赠款,并为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与损害提供资源。发达国家认为在其统计过往气候资金时已经对气候资金的定义做了说明,无需再做定义;此外,要求文本体现动员私营资金对于实现长期资金目标的作用。

11日凌晨发布的长期气候资金的案文草案中,各方都认同要努力实现减缓与适应资金更好的平衡加强来自公共资金和基于赠款的适应资金,但对于适应资金的规模尚未达成一致。关于COP是继续还是终止长期资金议题,案文草案呈现了【持续到2027年】和【终止】两个截然相反的选项。关于对气候资金的定义、损失与损害的内容也被括号标记待定。

在CMA下的新的共同量化气候资金目标议题上,结合2020年前1000亿美元资金的经验,尽快明确新的量化资金规模时间表质量可得性透明度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重要,关乎新的量化气候资金能否及时、有效地支持发展中国家中小型及大型气候相关项目;同时,透明度以及气候资金能否支持气候力度提升及长期发展战略是发达国家关注的问题。许多缔约方强调协商过程的透明度与包容性,希望纳入各利益相关方的观点。

对于何时完成对此目标的商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也很大。发达国家缔约方(EU、澳大利亚)认为,本会议只需谈到在2024年谈妥新的资金承诺即可(stage for future discussion on LTF goals till 2024),文本语言不应包含对关于资金目标的谈判成果的预设性文字。发展中国家(AOSIS、AGN和巴基斯坦)则认为,发达国家需要在不晚于2023年确定2025年后的长期气候资金目标,以便与全球盘点的周期保持一致。第一周结束后,一位代表表示,关于新的量化气候资金目标的文本很长,“基本上是一份愿望清单(essentially a wish list)”。

经过第二周的磋商,在11日发布的新量化目标的案文草案中,各方认同对新量化目标的商议与制定具有周期性的性质,政治考量将为技术谈判提供指引,技术谈判反过来为政治考量提供参考。

对于新的量化目标的具体内容,案文草案第6段提出了三种选项

  1. 考虑设定一个每年不少于1000亿美元的新的共同量化目标,充分考虑实质减排与资金执行透明度,旨在增强全球气候行动力度,包括使资金流动符合低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韧性的发展;欧盟、环境完整性集团等发达国家支持选项一的文本;

  2. 商议一个有雄心的年度资金目标,并要兼顾发展中国家NDCs的优先行动领域,包括数量、质量、可得性、目标及资金来源以及相关透明度安排;阿根廷、巴西及乌拉圭、小岛屿国家倾向于第二种选项,表示案文文本包含了目标;

  3. 同意对于量化目标的商议应从以下内容开始,即结合发展中国家NDCs中的需求与优先行动领域,发达国家到2030年实现每年共同动员至少1.3万亿美元,其中50%流向适应,且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基于赠款的资金(每年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埃及、非洲国家集团、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中国支持选项三。

组织架构方面,各方对组织机构形式提出了三种选项。该组织机构将协调技术谈判,为CMA大会通过新共同量化目标提供参考。

  1. 成立一个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委员会由来自非洲、亚太、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成员组成;

  2. 设立新共同量化目标特设工作组(Ad Hoc Working Group)。在2022年到2023/2024年组织高级别部长级对话或圆桌,确保开展开放且充分的讨论;

  3. 要求附属履行机构为此议题提供技术与筹备工作,以促进CMA就此议题做出决议。

委员会或工作组都需要在2022年3月前召开第一次会议,鼓励所有缔约方的参与,并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举行区域内磋商。此外,委员会或工作组需要在2022年对气候资金进行技术审查,并考虑各机构成员和IPCC报告的科学结论。会议需要向观察员开放,并且进行网络直播。目前,阿根廷、巴西及乌拉圭、非洲国家集团等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倾向于支持选项一,即确保每个区域都有特定成员代表的特设委员会。欧盟、挪威、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缔约方、小岛屿国家则倾向于支持选项二,认为不限名额的工作组更有包容性。墨西哥、印度则表示设立委员会或工作组两个选项均可。

对于此议题的时间线,即何时完成有关新量化目标的所有考量,发展中国家普遍主张在2023年前,以便与2023全球盘点工作相协同;发达国家则主张2024年前完成即可。案文草案中也将这两种时间线纳入了备选项。

 

谈判会场之外

在谈判会场外,各国与非国家行为主体也在为气候治理提供势头,凝聚共识。11月1日至2日,众多国家领导人参加“世界告诉COP”(Earth to COP)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讲话,宣布更具雄心的气候目标,并呼吁各方给出更有力度的气候承诺和行动。根据秘书处上周统计,COP26上各方提交的最新承诺能够弥合约90亿吨排放差距

随后几日,以资金、能源、自然、性别和青年等议题相关的主题日相继召开,各利益相关者以此为契机达成多个涉及能源、资金和企业行动的联盟(alliance)。其中资金方面,西班牙提出在2025年前将气候资金提高50%,达到13.5亿欧元每年;德国预计在2025年前实现每年动员60亿欧元气候资金。日本、丹麦、挪威等国也有相关的承诺。据统计,COP26期间,适应基金的筹资规模与去年相比翻了一番,获得破纪录的2.36亿美元的新资金承诺,包括首次对适应基金注资的美国和加拿大。此外,对于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最不发达国家,比利时、加拿大、单买、爱沙尼亚、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瑞典、瑞士及美国等12个注资方宣布为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提供4.13亿美元资金,支持46个最不发达国家增强其气候韧性。该基金自2001年成立,先后筹集了17亿美元资金,增强居民和土地的气候韧性,并支持相关国家开展规划,减少中长期气候脆弱性,将气候适应纳入相关政策、项目与活动决策考量。面对200多亿的资金缺口,这些新的资金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发达国家向其2020年承诺迈进一步,不过真正实现此目标,还需要他们加快动员资金的步伐

今天的主席盘点大会即将召开,而原定于今天召开的第二阶段闭幕大会的具体时间仍待定,COP主席夏尔马周五完成所有闭幕会议的计划可能会延迟。在各国代表努力为全球气候治理框架达成共识时,全球气候目标的达成还是取决于各国履行承诺的力度。10日由中国和美国共同发布的《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明确提出,两国将在COP26上“合作完成《巴黎协定》第6条、第13条等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自主贡献共同时间框架等问题”,为气候谈判提供了新动力,也即将开启新一轮中美双边气候合作。

在此时刻,我们一起回顾“世界自然纪录片之父”、著名自然博物学家和主持人大卫·爱登堡爵士(Sir David Attenborough)一周前在“地球告诉COP”(Earth to COP)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提醒,当大家在谈判、让步、磋商时,很容易忘记最终气候紧迫性由一个数字体现——414。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已经达到414ppm,地球原本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正遭受严峻挑战。这位白发苍苍的老人饱含感情地说道:“我们需要重写我们的故事,将这场悲剧扭转成为一场胜利。我们已经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如何阻止并逆转这个数字(指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趋势。我们必须在这个十年内遏制全球碳排放总量上升。”

 



来源:创绿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