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COP26 | 谈判成果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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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疫情影响,COP26推迟了一年召开,本次大会决议是190多个缔约方基于过去两年里持续的非正式磋商、部长级磋商、领导人峰会的进展,在分歧中找到的微妙平衡。

加时一天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京都议定书》第16次缔约方大会(CMP16)及《巴黎协定》第3次缔约方大会(CMA3)于当地时间2021年11月13日下午6点在格拉斯哥先后闭幕。大会形成了《格拉斯哥气候协议(Glasgow Climate Pact)》,就减缓、适应、资金提出了新的目标或举措,并在《协定》进入实施期第一年之际,终于完成所有条款实施细则的谈判,为各国落实《协定》提供了规则、模式和程序上的指引。

因新冠疫情影响,COP26推迟了一年召开,本次大会决议是190多个缔约方基于过去两年里持续的非正式磋商、部长级磋商、领导人峰会的进展,在分歧中找到的微妙平衡。11日版本的案文草案存在大量的括号或选项,展示着各方在许多议题上的分歧。但12日和13日两天内,主席先后发布了两版COP/CMP/CMA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大幅精简了此前的文本,将体现不同主张的文本与选项进行了筛选与整合,供各缔约方反馈、修改或通过。

闭幕大会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代表对雄心、适应、资金、损失与损害、实施细则等相关文本分别表示了失望与不满,但大部分代表表示决议草案确实体现了过去两年谈判的进展,为了巩固住现有进展,同意通过目前这一“不完美”但“可以接受的”“平衡各方观点”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并将以此为基础,推动全球持续缩小行动差距。

《格拉斯哥气候协议》

(Glasgow Climate Pact) 关键内容

基于科学的最新结论,面对全球多重公共危机,《公约》缔约方在COP决议的序言中明确了全球复苏的基本原则,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协同作用,具体共识如下:

  • 承认(acknowledging)2019年新冠病毒疫情大流行的破坏性影响并认识到确保可持续的、有韧性的和包容性的全球复苏的重要性,特别是要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团结一致。

  • 承认(acknowledging)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关切,各方在采取气候变化行动时,应尊重(respect)、促进(promote)和考虑(consider)各自的人权义务,健康权,土著和原住民、社区、移民、儿童、残疾人和最脆弱群体的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即采用了《公约》中的文本语言)

  • 注意到(noting)确保包括森林、海洋和冰冻圈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公正的重要性

  • 认识到(recognizing)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关联性,保护、养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可以为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带来协同效益,同时有助于确保社会和环境保障

    除了最后这段关于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及社会与环境保障的内容,《巴黎协定》缔约方在本次CMA决议序言部分重申了其他上述内容。

在正文部分,大会决议分别就(1)科学与紧迫性(2)适应(3)适应资金(4)减缓(5)支持减缓与适应的资金、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6)损失与损害(7)实施(8)多方合作八个方面做出了安排。关键结论具体如下:

科学显示,弥合行动差距,关键在这十年

面对气候科学的最新结论,大会决议单列一章明确强调气候科学进展与气候危机的紧迫性,各缔约方对于人类活动已经导致全球升温约1.1°C,全球各地已经遭受的影响,以及《协定》温度目标所需的碳排放预算所剩无几且正在被快速消耗表示震惊和极度关切(Expresses alarm and utmost concern)。强调2021到2030这十年非常关键,迫切需要加强在减缓、适应和资金方面的雄心和行动,以落实《协定》目标。

适应与适应资金

适应方面,CMA在决议中要求(requests)缔约方在2022年11月之前提交适应信息,为全球盘点(Global stocktake)提供信息。此外,CMA决议欢迎格拉斯哥-沙姆沙伊赫(Glasgow-Sharm el-Sheikh)工作方案的启动,该工作方案为期两年,聚焦全球适应目标设定的商议。此工作方案的启动得到了G77+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欢迎。

适应资金方面,CMA敦促(urges)发达国家迅速、大幅度增加气候适应资金,加大对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的投入,以响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求。决议还敦促(urges)发达国家在2025年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适应资金规模至少比2019年的水平增加一倍

长期、短期及部门的减缓目标

在减缓方面,COP和CMA决议都认识到(recognizes)将全球温升限制在1.5℃之内需要迅速、深入、持续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到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10年水平减少45%,并在本世纪中叶左右达到净零排放。同时,邀请缔约方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在2030年前减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包括甲烷。CMA决议要求(requests)各缔约方在2022年末之前重新审视并强化国家自定方案(NDCs)中涉及2030年的行动目标,在考虑不同国情的情况下,使其与《协定》的温控目标保持一致。

此外,联合国气候大会首次明确确立能源转型相关的目标。本次决议敦促缔约方通过加速技术开发、应用与推广和政策制度,向低排放能源系统转型。一方面快速且大规模推广清洁电力供应与能效措施,另一方面将加快步伐,逐步减少(phase-down)未采用碳捕集与封存措施的煤电(unabated coal power),并逐步淘汰(phase-out)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同时根据各自国情为最贫困和最脆弱人群提供支持,并认识到确保公正转型所需的支持需求。

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方面,COP和CMA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尚未实现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的承诺感到深切遗憾(notes with deep regret),并敦促(urges)发达国家在2025年前迅速充分兑现每年1000亿美元目标,并强调透明度的保障作用。此外,两份决议都再次强调(re-emphasizes),需要增加财政资源,考虑到那些最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的需要,并鼓励多边机构考虑如何为这些国家提供更优惠的财政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在延迟一年,且超时一天的情况下,各缔约方感谢主席国在过去两年里的努力,很高兴看到对于减缓、适应与资金取得了一定进展。尽管对于损失与损害进展有限、发达国家未能兑现2020年前气候资金表示遗憾和不满,但愿意本着维护多边进程,巩固谈判成果的角度,接受现有的不完美文本。其中坦桑尼亚恳请在科学与紧迫性中,增加系统性观测(systematic observation),认为这对于早期预警、早期应对以减少损失与损害至关重要。

会前COP主席夏尔马希望COP26能使“煤炭成为历史”,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具体文本的表述有严重的分歧。包括是逐步淘汰(phase-out)还是逐步减少(phase-down)煤电,是涵盖所有煤电还是仅涉及“未加限制措施”的煤电,是淘汰“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还是淘汰所有化石燃料补贴。瑞典等发达国家与小岛屿国家主张采用逐步淘汰(phase-out)所有煤电和淘汰所有化石燃料补贴。美国接受淘汰未安装碳捕集与封存设备的煤电(unabate coal power);印度、南非、伊朗等发展中国家代表主张仅淘汰“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与不符合要求的煤电(unabated coal),强调为受能源转型影响的区域与人群提供的补贴不应被淘汰。

注:逐步淘汰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是G20集团在2009年作出的共同承诺。但截至目前,G20国家仍未能就淘汰的具体时间表与路线图达成一致。G20国家集团的GDP总量占全球80%,碳排放规模占全球80%。彭博新能源财经研究显示,2019年G20国家为化石燃料提供的补贴规模达到6360亿美元,2015年-2019年间G20国家为煤炭、石油、天然气提供的补贴规模累计达到3.3万亿美元,数倍于可再生能源补贴,这与各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转型的目标相悖,一方面造成公共资金的巨额浪费,另一方面造成市场价格扭曲,损害全球能源转型进程。

此争议一直持续到闭幕式上。主席提供的决议草案文本在第36段提出“逐步淘汰”未采取减缓措施的煤电和逐步淘汰“低效的化石燃料补贴”。谈判的最后时刻,一些发展中国家再次要求修改文本中对煤电和化石燃料补贴使用的措辞,将此前草案中的逐步淘汰(phase out)改成逐步减少(phase down),发达国家与小岛屿国家对此表示失望,但考虑到过去两年里各方的共同努力,主席同意了修改意见。有观察指出在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因气候变化影响而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此文本未能体现出应有的减缓雄心;也有分析指出要求所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道淘汰煤电不切实际,不符合《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认为真正的雄心应该体现在发达国家率先提出淘汰所有化石能源(不只是煤电)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资金、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

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转让与能力建设方面,COP和CMA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尚未实现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的承诺感到深切遗憾(notes with deep regret),并敦促(urges)发达国家在2025年前迅速充分兑现每年1000亿美元目标,并强调透明度的保障作用。此外,两份决议都再次强调(re-emphasizes),需要增加财政资源,考虑到那些最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的需要,并首次鼓励多边机构考虑如何为气候脆弱国家提供并动员优惠融资资源及包括特别提款权(SDR)等其他支持。

损失与损害

损失与损害方面,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金融机制、联合国主体、政府间部门和其他双多边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为应对损失与损害相关的活动提供增强的和额外的支持;并决定为圣地亚哥网络提供资金,为支持发展中国家获得有关应对措施实施举措的技术援助。


实施方面,CMA欢迎各缔约方完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历时六年,《协定》实施细则最终全部敲定

各方在本次大会上完成了《协定》剩余条款的实施细则谈判,包括第六条共同时间框架透明度资金

第六条决议通过落锤现场 | 截屏:创绿研究院

经过几次精简,各缔约方通过了有关《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6.2)、第四款(6.4)和第八款(6.8)的决议案文。各缔约方在6.2,6.4与6.8都体现出实现公正转型和包容性的元素。决议都回顾了(recalls)《协定》序言部分的第十段有关保障公正转型,以及根据缔约方国情和发展需要、优先创造优质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的重要性。

第六条第二款(6.2)

各方通过了6.2附件所述对于合作方式的指引。指引分别对于(1)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及首次转让的定义,(2)参与主体与方式,(3)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的适用范围与保障措施,(4)报告,(5)审核,(6)记录与跟踪,(7)减缓与适应行动的雄心做出了安排。

决议规定,ITMOs是2021年以来实现的真实的,已核证的和额外的减排量或碳移除量。参与合作方式的缔约方需要根据此决议及CMA未来的决议对所有的ITMOs采用相应调整(关于CA的定义与解释,请详见上一篇观察),确保此过程不会导致全球总体排放量的增加。

决议还要求附属机构SBSTA在2022年11月前向CMA就如下问题提供建议:(1)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2)进一步明确有关多年期和单年期国家自主贡献(NDCs)采用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CA)的方式,以避免重复计算;(3)建立指引性曲线或预算及计算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总量及均值的方法学;(4)展示相应调整均值代表性的方法学(通过计算每年交易规模与区间的均值的差异);(5)确定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是否可以包括避免的排放量(emissions avoidance)。菲律宾对于本次大会决议文本删掉了避免的排放量表示失望,认为此举有助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成本有效的节能减排活动。

关于第六条第二款下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SOP)可否用于支持适应行动,决议第37段最终采用了大力鼓励(are strongly encouraged)采用合作方式的缔约方与利益相关者承诺贡献于适应行动,特别是通过向适应基金注资,来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气候脆弱性特别高的缔约方,满足其适应资金需求。与其他选项中有关“缔约方应该(shall)或强烈建议(are strongly encouraged)承诺通过收益份额(SOP)支持适应活动”的文本相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6.2对于气候适应行动的支持,未能如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在SOP方面体现6.2和6.4的平衡。

第六条第四款(6.4)

各方通过了6.4国际市场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决议正文就组织架构及其开展个活动做出了安排。

注:第6.4条有关建立一个国际市场机制,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支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共与私营部门参与,促进东道国从减缓中受益,促进参与方履行其NDCs,并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排。(更多详见上一篇观察)

决议正式指定(Designates)了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监督机构应在CMA的授权和指导下对6.4机制进行监督,并对CMA全面负责。监督机构需要在2022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各缔约方就6.4机制下的方法学达成共识,认为6.4机制应鼓励(shall encourage)长期气候雄心,鼓励广泛的参与,确保真实性、透明度和可信度,与《协定》长期温控目标保持一致。需要有助于缔约方之间公平分享减排带来的收益,并降低东道国缔约方的排放水平,与其NDC、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及《协定》长期目标保持一致。

决议包含对6.4机制下减排活动(activity)和减排量(emission reduction A6.4ER)的定义,以及新增了有关其他国际减缓目标的定义的段落,以便与6.2的定义相衔接。

关于东道国NDCs范围外的减排量核算

各方就东道国缔约方NDCs规定范围外所发生的减排量可否计入6.4进行交易;如果可以,是否需要采用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以避免双重核算达成一致。

决议:

东道国缔约方NDCs范围以外的减排量在计入6.4机制时应该(shall)适用相应调整,方法与6.2中的CA保持一致。

关于CDM项目活动能否结转到6.4机制下及CDM减排量能否用于实现NDCs

各缔约方通过决议,满足特定条件的《京都议定书》清洁减排机制(CDM)下登记的减排活动、或由CDM执行理事会通过的临时性的减排活动可以结转(may transition)到6.4机制下。需满足如下条件:

  1. 2023年12月31前提交结转申请

  2. 2025年12月31日前结转申请获批

  3. CDM项目可沿用CDM方法学的时间:最迟在计入期结束前或2025年12月31日前,之后应采用第6.4条方法学

同时,监督机构应确保加速促进小规模CDM项目活动结转申请的审批过程。

对于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是否能用于实现NDCs

各缔约方通过决议,满足如下六项条件的CDM核证减排量(CERs)可以用于(may be used)履行NDCs目标:

  1. 在2013年1月1日当天及之后注册的CDM项目活动;

  2. 核证的减排量(CERs)应该(shall)已转移到本机制登记处并由其持有,且被认定为2020年前的减排量;

  3. CERs仅可用于履行第一个国家自主贡献(NDC);

  4. 6.2中的相应调整(CA)和6.4中的收益分成(Share of Proceeds)应该不适用于此CERs的CDM东道国缔约方;

  5. 不满足上述(1)-(4)条件的CERs可以(may)仅用于履行某一个国家自主贡献,取决于未来CMA的相关决议

  6. 临时和长期的CERs不允许用于履行NDCs

关于确保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OMGEs)

各缔约方通过决议,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应(Shall)通过强制注销(mandatory cancellation)6.4机制下的减排量来实现,对注销量的核算遵循以下规则:

  1. 机制注册管理人应按照6.4机制的活动周期,将至少2%已发放的6.4减排量转入用于OMGEs的注销账户,这部分减排量应被注销(shall be cancelled);

  2. 经注销的减排量不得再次转让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包括实现NDCs和其他国际减缓目的;

  3. 在首次转让剩余的6.4减排量时,应参考6.2机制下的相应调整要求,对首次转让的6.4减排量进行相应调整。

决议还说明,在强制注销之外,各缔约方还可以采用自愿注销的方式,实现全球排放的整体减缓。

第六条第八款(6.8)

第6.8条要求对综合整体平衡的非市场方法(NMAs)做出具体安排。各缔约方一致认识到,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必须采取综合(intergrated)、整体(holistic)和平衡(balanced)的非市场方法,使缔约方能够进行自愿合作,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落实NDC目标。各缔约方通过了关于非市场方法工作方案的原则、方式、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活动与汇报方面的安排。在治理结构方面,决议决定特设格拉斯哥非市场方法委员会,以执行机制下的工作方案,为缔约方提供非市场合作机会。格拉斯哥委员会将由SBSTA主席召集,在主席的指导下以联络小组的形式运作。委员会会议与每年SBSTA举行会议的时间保持一致,其第一次会议将与SBSTA第56次会议(2022年6月)同步召开。至于SBSTA是否需要取代委员会作为NMA的协调机构,需要CMA在COP27上决定。


通过《协定》第十三条实施细则,确定强化透明度框架通用格式

为了方便各方了解相应气候行动进展、所需的需求以及提供的支持规模,各缔约方通过了如下共同填报表格、相关文件的大纲与相应培训方案:(1)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信息通报表格(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2)NDCs进展表格,(3)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及能力建设支持的通用表格格式(Common Tabular Formats),(4)双年透明度报告大纲、国家排放清单大纲和技术专家评审报告大纲,以及(5)为参与两年期透明度报告技术专家评审所提供的培训方案。决议要求秘书处在2023年6月之前完成报告工具(Reporting tools)的开发,并于2024年6月完成全部开发工作。

焦点:

电子填报表格如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以及足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

关于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

各缔约方通过决议,决定(decides)需要灵活性的发展中国家,可酌情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在国家信息通报表格和NDCs进展表格中体现灵活性:

  1. 在相关表格中使用“FX”(灵活性)符号,并在相应文件框中解释如何应用具体的灵活性规定;

  2. 折叠相关的行或列,在该行或列的每个单元格中填写“FX”,并可以再次展开。相应的文件框中应解释如何应用具体的灵活性规定;

  3. 折叠与CMA1第18号决定第48段列出的四种额外气体相关的表格,并且在相应的行或列的单元格中填写“FX”,并说明应用具体灵活性规定的方式。

关于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能力建设方面,决议认识到(recognizes)透明度框架的强化需要强化包括全球环境基金(GEF)在内的各种来源和渠道的支持。具体来说,决议欢迎(welcomes)全球环境基金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编写第一次和随后三次双年透明度报告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鼓励(encourages)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编制并提交项目提案,以获得GEF对其填写双年透明度报告的资金支持。但是,与此前草案中要求(requests)GEF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的文本相比,力度有所减弱


多种共同时间框架

(Common Time Frames)

焦点:

各缔约方需要在2025年通报新的NDCs,该NDCs的时间框架需要从2031年到一个目标年,确定有关此目标年的时间框架。但各缔约方对于是所有缔约方采用单一的共同时间框架,还是为各方提供多种选择存在较大分歧。

决议:

各缔约方在决议中重申(reaffirms)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本质是由国家自主决定。因此,决议鼓励(encourages)缔约方在2025年通报截至年份为2035年的NDCs,在2030年通报截至年份为2040年的NDCs,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

 


关于2020年前资金承诺和新的资金目标

COP框架下长期气候资金工作将持续到2027年

《公约》缔约方通过了有关长期气候资金的决议,决定各缔约方继续在COP会议上开展有关长期气候资金的磋商,并明确此议题的相关工作将持续到2027年。具体而言,决议回顾到(recalls)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在2020年前每年共同调动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并欢迎(welcomes)发达国家近期对适应基金注资3.516亿美元、以及对最不发达国家基金注资6.053亿美元。但决议也对发达国家资金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的巨大差距表达了严重关切(notes with serious concern)包括撬动私营部门资金的诸多挑战;并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加速落实气候资金承诺。根据OECD近期评估,发达国家将在2023年才能兑现2020年气候资金贡献。大会决定将长期气候资金的磋商延长至2027年,以便持续跟进发达国家每年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的兑现情况,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决议要求资金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继续围绕气候融资的定义展开工作,结合各缔约方提交的提案,为2022年缔约方会议提供必要信息。此外,决议还要求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在2022年编写一份报告,说明调动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的进展情况。

CMA决定在2024年明确新的集体量化气候资金目标

《协定》缔约方(CMA)大会达成决议,决定启动关于制定新的集体量化资金目标的考虑(deliberations),以公开、包容和透明的原则确定该目标,并确保参与方的代表性。此外,缔约方认识到(recognizes)新的集体量化资金目标具有周期性,政治考量要为技术工作提供指导,技术工作要为政治考量提供足够信息。

关于目标设定:大会决定,新的集体量化目标旨在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的2℃之内,并努力把升温幅度限制在1.5℃之内。该目标将提高全球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同时不威胁粮食生产。资金流动需要与实现低温室气体排放和具有气候韧性的发展路径保持一致。大会还决定新的集体量化目标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有限领域,包括资金的数量、质量、范围以及可得性,以及资金来源,目标以及透明度安排。此文本基本上与《协定》文本一致。

时间线:在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2023年和发达国家主张的2024年之间,大会决定在2024年完成相关磋商,达成新的集体量化气候资金目标。

组织架构及工作内容:设立一个特设工作方案(Ad Hoc Work Programme),由发达国家缔约方代表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代表作为联合主席。在2022到2024年期间,特设工作组将与其组成机构、特别是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机构、气候融资专家、学术界、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保持定期磋商。特设工作组每年将举行四次技术专家对话,其中两次分别在附属机构年间会和《协定》缔约方大会期间举行,其余两次对话将在不同区域召开,以保证包容性和平衡的区域参与。特设工作组秘书处需要保证技术专家对话的公开透明,确保其向所有观察员开放,并进行网络直播。

总体来看,决议案文中没有采用涉及到量化目标的文本,选择了更迟的时间线,通篇只有一处提到适应,未能充分体现发展中国家对于气候资金的诉求。


损失与损害机制进展有限

由于过往已经排放的温室气体已经导致全球平均温升达到了1.1℃,这已经造成了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率、强度与烈度的不断加剧,而历史排放微乎其微的小岛屿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每年却遭受着飓风、洪水、干旱、高温等极端天气事件和海平面上升等缓发事件的严重冲击。因此,发展中国家主张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脆弱国家提供各类支持,帮助其避免、最小化和应对极端天气和缓发事件的冲击。COP19华沙气候大会设立了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WIM)。COP25期间各方对WIM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成立圣地亚哥网络(Santiago Network),使其在WIM机制下,促进各方提供技术援助,支持脆弱国家采取相关行动。

成果

大会注意到采取避免、最小化和应对损失与损害行动的紧迫性,及其对脆弱人群与生态系统的显著影响;鼓励来自不同地区的各机构、网络和专家参与到圣地亚哥网络的工作中。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圣地亚哥网络的具体功能,包括贡献于WIM的切实落实,促进需求侧的技术援助,识别、优先处理并沟通技术援助的需求和优先领域等。但是,华沙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的治理机制仍未能产出成果,将于2022年继续对此议题进行商议。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有关损失损害缺乏成果表示相当失望


《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临近完结之际

《多哈修正案》即将正式生效

2012年达成的《多哈修正案》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行动做出了安排。根据《修正案》决议,《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从2013年开始,到2020年结束。附件B国家(包含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到202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水平下降18%的强制目标。然而,一些发达国家之后拒绝签署此修正案,因此直到2020年10月1日,《修正案》才集齐所需要的批准文书数量(144个),并将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而这个日期也是决议中约定的第二承诺期结束的日期。

本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CMP)决议敦促签署《修正案》的缔约方尽快全面落实其2020年前(pre-2020)的承诺

尽管《修正案》达成八年后才进入生效期,但根据UNFCCC新闻稿,《多哈修正案》正式生效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这对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目标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十分关键,同时也提供了启动对《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落实情况进行审计与合规的法律条件。


结语

按照目前NDCs及格拉斯哥气候协议所体现的减缓、适应、资金行动力度,我们在向《协定》三大目标缓慢前进。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所说,“本届COP决议是妥协的结果,……是目前各国不同诉求、条件、矛盾与政治意愿的体现”。总体来看,本次大会决议对于减缓的关注、讨论与成果仍然远超适应、资金和损失与损害,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互信,并反过来增加了各领域增强雄心的难度

如决议中反复强调的,这个十年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十年。时间紧迫,凝聚共识、重拾互信需要各缔约方将承诺切实转化为实质行动,国内及国际层面都有。继《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中美元首于16日举行视频会晤,再次明确落实相关目标与行动。接下来各缔约方要在2022年重新审视并强化2030年国家气候行动目标;在2023年开展全球盘点,盘点全球气候行动进展,且发达国家要兑现迟到的1000亿美元资金承诺;2024年设定气候资金新的集体量化目标,2025年发达国家要兑现让适应资金加倍的承诺。这些节点都将是检验各方行动力度与真正雄心的试金石。

 

最后,在《公约》进程之外,2022年印度尼西亚将主办G20峰会,中国将主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埃及将主办2022年COP27,为发展中国家推动全球经济与环境治理进程提供新的契机。我们将持续关注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进程,相关多边机制,以及各国短期及中长期气候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文章来源:创绿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