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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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界与学界对于“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强力保障功能已经达成了共识,认为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八个重要方面。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有了这些制度,生态环境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根本性解决呢?很显然,这里面并不存在绝对性的必然关系。这是因为,如果所建构的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运行,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本身的激励、规范、制约和引导等功能就无法彰显出来。这就涉及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实效性的问题。那么,如何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呢?笔者认为,这其中包括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等三个层面的问题。

当前,政界与学界对于“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强力保障功能已经达成了共识,认为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八个重要方面。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有了这些制度,生态环境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根本性解决呢?很显然,这里面并不存在绝对性的必然关系。这是因为,如果所建构的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运行,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本身的激励、规范、制约和引导等功能就无法彰显出来。这就涉及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实效性的问题。那么,如何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呢?笔者认为,这其中包括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等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本体论层面上的问题,即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本质审视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制度体系的构建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路径和手段,所彰显的是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终极价值取向绝不是纯粹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那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这就需要回到制度本身的内涵上去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去理解,制度本身内蕴了一种主客体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既是制度构建的主体,同时也是制度实施的客体。因此,要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制度的实效性,就需要从主客体关系中去思考。首先,从人作为制度构建的主体角度而言,应该充分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解读。在这个问题中,如果只是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治理的现实性去解析,还不足以赢得公众对制度体系构建的积极性。这就是说,除了这些方面的分析之外,不能忽视对主体本身对“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价值取向的关切。其次,从人作为制度实施的客体角度而言,增强社会主义生态制度实效性的关键在于客体是否拥有公平公正的实践境遇。在这个过程中,所构建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如何保障客体公正享有生态权利、公平履行生态义务,是客体高度认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关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是彰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社会主义”意蕴的重要方面。

第二个层面是认识论层面上的问题,即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整体性关系的思考问题。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不仅需要人们了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本质属性,更要清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性关系。按照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八个方面。那么,就认识论层面而言,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制度的实效性,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第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是可以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就只包括这八个方面?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制度性构建?目前这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是否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一种整体性构建?第二,构建这八个方面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逻辑是什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实效性的增强需要让参与主体充分了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东西方各种思想相互交织,增加了参与主体从学理上理解这些制度构建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解析清楚我国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理论依据。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准确解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构建的八个方面分别是针对哪些现实问题展开的?只有让参与主体充分明白这两个方面才能从根本上增进参与主体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构建的认知和认同。第三,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八个方面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这个八方面是并列关系还是层层递进关系?又或是其他什么关系?只有让参与主体充分了解这八个方面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在实践中有效增进参与主体遵守这八个方面的自觉性。显然,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学界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性关系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

第三个层面是实践论层面上的问题,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有效运行与实施的问题。不管是本体论层面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本质属性的认识,还是认识论层面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整体性关系的把握,最终要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因而,从实践论层面而言,就不能忽视对如下三个方面问题的深入思考:第一,对刚性他律与主观自律问题的思考。突出制度的刚性他律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但这并等于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只需要刚性他律作用,不需要来自人内心深处的主观自律作用。制度性规制、规范本身同时包括外在的强制性的刚性他律与内在的柔性的主观自律的意蕴。刚性他律与主观自律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只有将刚性他律与主观自律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实效性的增强。第二,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势动员与民众自下而上的志愿参与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在顶层设计、理念引领、体系保障等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领导作用。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奠定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坚实基础。同时,党和政府做了大量的社会动员工作,希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但也必须看到,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的理解、对生态文明制度创建的认知与政府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参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还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因此,如何把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势动员与公众自下而上的自愿参与结合起来、更加有效地调动民众参与热情,是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实效的重要环节。第三,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本身的考核与评估的问题。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设计,存在一个时代性与未来性的关系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指标体系的设计会深深打上时代的烙印,回应和关照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性问题;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可能会遇到新的问题,而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具体构建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需要建构一整套兼具理论性与可操作性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进行必要且有效的考核评估,从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得到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增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效性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需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我们不仅需要深入思考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本质,还要不断掌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并且更多关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落实情况。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网